上證發〔2023〕129號
各市場參與人:
為了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,推動形成更加科學的獨立董事制度體系,提高上市公司質量,上海證券交易所(以下簡稱本所)對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——規范運作》進行了修訂(詳見附件),現予以發布,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。本所于2022年1月7日發布的《關于發布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——規范運作〉的通知》(上證發〔2022〕2號)、2018年6月15日發布的《關于發布〈紅籌公司董事(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)聲明及承諾書〉的通知》(上證函〔2018〕591號)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廢止。
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的一年為過渡期。過渡期內,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設置、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、任職條件、任職期限及兼職家數等事項與本指引不一致的,應當逐步調整至符合本指引的規定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——規范運作(2023年8月修訂)
2.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——規范運作(2023年8月修訂)》修訂說明
上海證券交易所
2023年8月4日